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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模林若亞幫大家減稅。(圖/記者黃克翔攝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在申請所得稅時,因不滿前一年的收入30萬元,全都花在治裝費上,認為這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列舉、扣除相關必要費用,申報無須繳稅,卻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,提起行政訴訟,承審法官轉而聲請釋憲。今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,宣告《所得稅法》相關法條違憲。
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包括勞工、軍公教、警察等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,依剩餘的綜合所得淨額來徵稅,扣除額的上限則是12萬8千元。若是超過法定上限12.8萬元,不准另外列舉扣除額。

林若亞在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,列舉2005年所得收入30萬元,因全都花在治裝費上,等於是沒賺到錢,因此提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列舉、扣除相關必要費用,申報無須繳稅。然而這項規定,卻和律師、醫師等職業可用「執行業務所得」列舉減除執行成本等費用後報稅大不相同。林若亞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當時承審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有爭議,因此聲請釋憲。

大法官在今(8)日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,認為勞工的薪資所得,有必須付出的「必要費用」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,只要能列舉,都應比照「執行業務所得」減除後申報,並宣告《所得稅法》相關法條違憲,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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